宋晓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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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息8厘 ” 就是年利率0.8%,法官:去翻翻《现代汉语词典》再来!

发布者:宋晓威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093人看过

民间借贷中所称的“年息8厘”究竟是8%,还是0.8%



【案例要旨】

合同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基本案情】


2017年之前,刘某曾通过桂某某的父亲桂正科向桂某某借款。

2017年2月,刘某经桂某某同意,将其所欠桂某某的借款本息合计13万元转借给A公司。

A公司于2017年2月9日给桂某某开具了一式三联的收据,收据载明“年息8厘”。

A公司自2018年5月21日起陆续偿还桂某某借款8笔,合计10万元。

因A公司自2020年11月19日之后未再偿还借款,桂某某遂起诉至F县人民法院。

【诉辩意见】


桂某某诉称:A公司与其约定的借款利率是“月息8厘”,应当按照月利率8‰计算,请求判令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3494元、利息5344元,本息合计88838元。

A公司辩称:桂某某所持收据字迹模糊不清,但该收据的存根联、记账联均显示借款利率为“年息8厘”,故应当按照年利率0.8%计算,A公司尚欠借款本息31328元,请求依法裁判。

桂某某的代理人认为,本案借款来源于最初出借给刘某的12万元,当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就是“月息8厘”,如按年利率0.8%计算,明显过低,且与交易习惯不符,故“年息8厘”应属笔误。

A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借款收据明确载明“年息8厘”,“年息8厘”即年利率0.8%,桂某某主张按照月利率8‰计算,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年息8厘”表示的年利率是多少?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经桂某某同意将其所欠借款本息转借给A公司,自A公司给桂某某出具借款凭证时起,双方之间建立借贷关系。
按照银行业通用的利息规则,月利率以“‰”表示,年利率以“%”表示,以“分”或“厘”的方式表述借款利率系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形成的交易习惯或俗称,古已有之。
民间借贷活动中通常所说的“利息二分”,一般指的是月利率,意思是每一元每月的利息为0.02元,即月利率“2%”,换算成银行业规范的表示即为“20‰”。

但如果说“年息二分”,按照银行业规范的表示应为“20%”,意思是每一元每年的利息为0.2元。注意“年息二分”并不是指每一元每年的利息“二分”。


再如,“月息二分”为月利率“20‰”,这个应该没有争议,那换算成年息就是年利率“24%”(20‰×12),而此时的年利率“24%”即为民间俗称的“二分四厘”,而不是“二十四分”或“二十四厘”。


以此计算,“年息8厘”应为年利率“8%”,而不是“0.8%”。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A公司偿还桂某某借款50430.98元。


【法官评析】

从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来看,其显然也是认为“年息8厘”应当按照年利率0.8%计算。


只不过由于其认为该利率明显过低,不合常理,故才罔顾事实将收据上明确记载的“年息8厘”硬说成是“月息8厘”

原被告双方代理人都想当然的认为,既然“月息8厘”是月利率8,那么“年息8厘”当然只能是年利率0.8%。

殊不知,我国民间借贷所称的利率“分”与“厘”是有其特定涵义的,系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出具收据并出庭作证的A公司财务人员刘x对此也应当是心知肚明的

《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等辞书已对该民间约定俗成的涵义作了明确的注释。

但不独本案代理人如此,当笔者将这个问题拿出来在多个律师和法官的群中讨论时,亦有不少律师和法官也认为“年息8厘”就是年利率0.8%。

来源:民商裁判实务     作者油菜花又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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