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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XX飞、XX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旭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2日 19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XX飞,男,X族,1991年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舒城县。被告人XX飞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舒城县XX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舒城县XX决定,当日由舒城县XX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XX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XX对被告人XX飞执行逮捕,2021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XX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代理人袁旭,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舒城县XX以舒检一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舒城县X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舒城县XX指派检察员高中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李X协助工作,公益诉讼起诉人舒城县XX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XX飞及其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代理人袁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XX飞在舒城县××镇××村××段,使用电捕鱼器具捕捞水产品,后被舒城县XX民警现场查获,电捕鱼器具和渔获物11.88千克被依法扣押。经安徽X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查扣的逆变器输出电压为400-1000V,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电压标准。被告人XX飞被**机关查获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电捕鱼器具(照片)等物证;2.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的公告等书证;3.证人杜某、方某、刘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XX飞的供述和辩解;5.舒城县XX制作的指认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舒城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试验报告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飞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飞认罪认罚,依据《中X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公益诉讼起诉人舒城县XX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XX飞:1.承担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合计5280.96元;2.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XX飞的陈述;2.胡X、刘某、杜某的证人证言;3.勘验笔录;4.称重笔录(含称重照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照片;6.指认笔录(含现场指认照片);7.鉴定意见;8.六安市渔业发展中心评估意见;9.《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的公告》(舒政[2018]10号);10.《正义网》网上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板块页面,证明诉前公告程序履行情况。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XX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承担赔偿义务。

其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辩护及代理意见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性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XX飞构成坦白;2.被告人XX飞的行为构成立功;3.被告人XX飞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XX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害性小;5.被告人XX飞不以捕渔为业,未售卖渔获,主观恶性较小;6.被告人XX飞符合缓刑条件。综上,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二、公益诉讼机关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XX飞承担的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过高,不应当按照评估意见确定最终数额,请求法院依法减少被告的损失赔偿数额。被告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会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希望法院给被告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告人XX飞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一份村委会证明,证明XX飞家庭困难,且已通过社区矫正评估,建议法庭能够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XX飞在舒城县××镇××村××段,使用电捕鱼器具捕捞水产品,后被舒城县XX民警现场查获,电捕鱼器具和渔获物11.8千克被依法扣押。经安徽X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査扣的逆变器输出电压为400-1000V,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电压标准。被告人XX飞被**机关查获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六安市渔业发展中心对XX飞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所造成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285.12元、渔业间接经济损失4140.48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855.36元,合计5280.96。2020年4月29日,舒城县XX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另查明,2021年2月3日,被告人XX飞主动向法院缴纳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合计5280.96元,本院向舒城县XX出具《调整量刑建议函》,舒城县XX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出具《量刑建议调整书》,建议判处被告人XX飞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XX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电捕鱼器具(照片)等物证,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的公告,舒城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试验报告单》,舒城县XX制作的指认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六安市渔业发展中心评估意见,证人杜某、方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XX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XX飞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XX飞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XX飞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机关依法向本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XX飞在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时被**机关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飞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XX飞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XX飞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XX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XX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XX飞的变压器、锂电池、水桶、背包、鱼竿、鱼篓、渔网等,上缴国库;

三、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XX飞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合计5280.9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安徽省六安市市级报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事先经本院认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XX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XX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XX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XX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XX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袁旭,201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法律职业素养,逻辑思维能力强,专业技能娴熟,在安徽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