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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作者:丰召辉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次举报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某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某某矿业公司将其投资建成的洗选厂租给某某公司使用,约定年租金90万元。一年之后,某某公司继续使用洗选厂,但拒付租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赵某某不甘心洗选厂被强占,于2009年与某某公司1签订协议,约定:某某公司1某某矿业公司诉某某公司,诉讼成功后某某矿业公司只收回48万元,其余利益归某某公司1所有,某某矿业公司不得撤诉或与某某公司私了,否则某某公司1有权追讨损失;如某某公司1代理诉讼并确认有较大的胜诉率,可协商提前支付48万元,并签订将洗选厂过户给某某公司1的转让合同。某某矿业公司将证照交给某某公司1使用、保管。后某某公司1又与A(个人)达成协议,共同代办某某矿业公司诉讼活动。诉讼期间,某某公司1A陆续付给某某矿业公司38.9万元。2011年11月,一审民事判决某某矿业公司胜诉。某某公司上诉后,与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以54万元将洗选厂转让给某某公司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隐瞒某某公司1A控股某某矿业公司洗选厂的真相,将洗选厂以54万元卖给某某公司,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赵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当事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提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委托诉讼协议系附条件合同,条件未成就时该协议不生效。本案中,某某公司1尚未足额支付48万元,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签订转让合同的条件,洗选厂并未实际转让给某某公司1A赵某某某某公司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赵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本案因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引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的原审法院未能准确把握处理涉产权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错误地把一起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给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害。本案再审改判赵某某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责任担当,对于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刑再16号刑事判决书。


丰召辉律师,现职业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有过三年的职业公证员经历,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各类民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