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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职务侵占再审改判无罪案

作者:丰召辉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5次举报

【基本案情】

 

1994年5月,被告人段某某某某(集团)公司委托担任其全资下属某某公司与上海市卢湾区某某建设公司合作投资设立的某某公司1董事长、总经理。1995年1月6日,某某公司因资金问题无力继续开发涉案项目,与段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将某某公司某某公司1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段某某开办的澳门某某公司澳门某某公司全额支付某某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股权转让金共计600万美元;将某某公司1更名为上海某某公司。由于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需完成总面积60%以上建筑工程量后方可转让,协议签订后,涉案股权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但某某公司未再派员参与管理和继续投资。段某某在上海先后设立多家企业为建设涉案项目进行融资,并陆续向某某公司付款1600万元人民币。至1997年上半年,涉案项目已达转让条件。1997年9月,段某某根据某某公司原董事长刘桂稀的授权,代其签署相关文件,将上海某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段某某开办的公司名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死缓,追缴违法所得。段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改判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违法所得。段某某提出申诉,并提交1995年1月6日其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1995年1月6日股权转让协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某某公司已将涉案项目股权转让给段某某开办的公司。段某某处分涉案项目,既不属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也不是非法侵占公司资产,而是依法行使股东权的行为。据此,该院作出再审判决,于2023年3月31日宣告段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当前,民营经济已经成长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但是,有些部门和地方因为认识偏差,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有时未能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对待。本案因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引发。再审法院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虽然存在经济纠纷,但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遂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本案的再审改判,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坚持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坚定决心,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稳定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丰召辉律师,现职业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有过三年的职业公证员经历,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各类民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