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临沂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沂市XX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沂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上诉人临沂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