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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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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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是否可以做证据

作者:刘鹤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65次举报


1、符合证据“三性”的通话记录可以做证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但前提该通话记录与证明案件事实相关,即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具有合法性,并且只有经查证属实,即具有真实性的通话记录,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刘鹤,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沈阳刑事部秘书长。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辽宁省法学会刑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