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基本情况有知情权,因此,企业HR应利用好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做好对拟录用员工的入职审查和管理工作,为从根本上防范用工法律风险把好第一关。
对拟录用员工的入职审查和管理,重点在于对招聘过程中得到的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固定和整理,这不仅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更重要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留存证据。
1.年龄审查: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只能招用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否则,会构成违法用工。因此,单位招聘时,应当要求应聘者提供身份证明。
2.资质审查:与应聘职位相关的学历证明和各种资格证明
单位应根据招聘职位的情况,要求应聘者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和各种资格证明,并进行真实性审查,如将相关资格证书送至专业机构验证,或登录教育部网站核实学历证书等。如果单位忽视上述审查,使得劳动者以欺诈手段骗取录用,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进而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雇佣成本。
3.劳动关系状态审查: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招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招聘员工时,企业必须要求应聘者提供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员工无法提供的情况下,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用人单位只有严格审查,才能避免因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企业HR还需注意,若员工与原单位签订有限制就业的相关法律文件,如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员工进入本企业工作就有可能构成对上述协议的违反。因此,企业HR在招聘和录用员工,尤其是企业高管时,应询问应聘者是否与原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该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违反了相关协议,必要时还可以联系其原单位进行求证。
4.身体状况审查:体检报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知情权,尤其是,如果员工患有潜在的疾病或职业病,这将给未来的用工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成本。因此,单位有权要求应聘者提供正规的体检报告或者要求应聘者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实践中,有关就业体检,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单位是否有权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的问题。为了规范和避免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乙肝项目检测,不得因劳动者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拒绝予以招用或辞退。
解读
员工学历或工作履历造假,企业能以其欺诈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实务中,相关案件的处理是比较复杂的,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究竟是否构成欺诈也争议颇大。结合员工造假的程度、录用条件是否明示、企业发现的时间阶段、员工的岗位要求以及工作表现等因素,类似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如果企业是在员工试用期时经核查发现的,以员工简历虚假为由解聘,是比较容易得到支持的;而如果员工在企业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且工作表现良好,那么这时企业以简历造假为由予以解聘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企业常常被要求举证证明录用前已经向员工明示了录用条件,包括对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要求,而且员工的学历或者工作经历是当初录用其的决定性条件,如不能证明则很有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
案例
企业能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吗?
王某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通过测试被北京某公司录取。但在王某正式办理了上海公司的离职手续之后,北京某公司却拒绝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其体检结果为“小三阳”。王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审理结果
2008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某公司因王某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平就业的原则,故判令北京某公司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7572.7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以拟聘用的员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予以录用或辞退,将被认定为违法,并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实务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不能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
HR应对
1.在新的劳动法律框架下,企业HR应严格做好入职审查的各项工作,包括建立职工名册,要求员工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离职证明和体检证明等文件的原件,以及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一一核实并保留复印件存档。
2.有关员工“通讯地址”的特别提醒:劳动争议发生后,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的送达,往往成了单位的一个难题,单位常常因为不能提供合法送达相关文件的书面证据而承担败诉后果。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企业HR应注意相关入职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拟订,如要求新员工在填写《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等文件中明确其个人通讯地址或紧急状态下联系人的通讯地址,并且确认上述地址为本企业向员工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的送达地址,企业以挂号信方式向上述地址邮寄文件,即视为该文件已向员工本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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