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甲、张乙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90号)
裁判摘要:强奸行为未得逞的行为人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司法实践中,对于起第二种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的认定比较容易把握,但对第一种起次要作用从犯的认定,理论界没有明晰的界定,实践中也难以归纳、提炼出统一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从犯的认定,应当根据犯意的形成、犯罪的共谋、是否参与了全部犯罪活动、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关键程度和所起的作用、危害后果的发生与其实行行为的关联程度、分赃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查。
本案中,被告人张乙首先提出强奸杨某的犯意,被告人张甲表示同意,之后二人商定轮流强奸被害人杨某的具体分工和细节。之后,张乙独自将杨某骗至其出租屋,并且先对杨某实施强奸行为,此时,张乙的行为已经完成了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乙系犯罪意图的提出者,且系其将杨某骗至案发地,并率先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比张甲小,其参与犯罪的环节比张甲多,参与犯罪的过程比张甲更完整。虽然张乙最终因为杨某奋力反抗,没有完成强奸行为,但其先前实施的暴力强奸行为使杨某的反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从而使张甲得以顺利完成强奸行为。从这一角度分析,杨某最终被张甲强奸的后果,是张乙与张甲二人共同行为所致。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二审法院基于张乙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而将张乙认定为从犯,值得商榷。
综上,在轮奸犯罪案件中,未得逞者的强奸行为对被害妇女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直接造成的危害程度低于已得逞者,但对未得逞者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未得逞者在案件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实际参与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予以全面分析,不应仅仅从其是否完成自身的强奸行为进行片面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4集(总第87集)
唐胜海、杨勇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81号)
裁判摘要: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处。
对轮奸中一人以上强奸既遂,一人以上未遂的情形,由于各行为人均实施了轮奸行为,故首先应对各被告人以强奸罪定罪并按轮奸情节予以处罚。其次,由于轮奸是基于共同奸淫认识的共同实行行为,按照强奸罪中认定既未遂的一般原理,即只要实行犯强奸既遂的,对其他共犯,无论其为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还是共同实行犯,都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当然,所谓“都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并不是说具体量刑时就无需区别对待。相反,对帮助犯、从犯的一般应当依法给予从宽处罚,而对个人奸淫未得逞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1集(总第36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357页 观点编号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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