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
答:《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但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可能亲力亲为所有的工作事项,那么这里通知用人单位应该需要通知到哪一级的管理人员方能认定通知了用人单位?有些单位组织架构比较复杂,有领班、主管、部门经理、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等,应当通知哪一级主管才被认为是通知呢?当用人单位拒绝签收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强调的是书面形式,一般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公室或者董事长办公室。劳动者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的最佳方式是用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用人单位,保留挂号信回执。另外,劳动者还可以采用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其已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
——本书研究组:《如何认定劳动者通知义务的履行》,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5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 2017年9月版 第3308页 观点编号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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