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724页 观点编号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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