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于自诉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告诉才处理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其法定刑较低,自诉人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较为严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自诉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可能判处的刑期低于无期徒刑的,自诉人则应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09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V》 2017年9月版 第2804页 观点编号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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