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1日,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394页 观点编号676
6年
79次 (优于98.11%的律师)
224次 (优于99.45%的律师)
105243分 (优于99.63%的律师)
一天内
508篇 (优于99.8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