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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公司法 |64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6月7日,法释〔201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 2017年9月版 第506页 观点编号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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