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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把握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5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4.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鉴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四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能否参照以及如何参照适用相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困惑,各地司法机关具体标准掌握出入较大。为此,《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对这四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作出了规定。《解释》明确其定罪量刑标准按照相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一定的倍数执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体现从严治吏的政策精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不涉及公共财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一般认为其危害性要低于相对应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其定罪量刑标准有必要适度上提,故《解释》作出了一般按照相对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二倍执行的原则性规定。二是兼顾轻重罪的平衡需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第一档量刑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相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的第一档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避免出现轻重倒挂问题,《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另行确定了更高倍数的起点数额,即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第1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严格以受贿罪、贪污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为基准,而不得考虑其中“数额+情节”的情形,即:数额较大为六万元(3万元×2);数额巨大为一百万元(20万元×5)。二是第2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第一个量刑档中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罪中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为认定基准,即十万元(5万元×2);挪用资金罪第二个量刑档中的数额巨大,以挪用公款罪第二个量刑档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为认定基准,即通常为四百万元(200万元×2);挪用资金罪第二个量刑档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罪第二个量刑档情节严重中不退还的数额标准为认定基准,即二百万元(100万元×2)。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第一个、第二个量刑档的数额标准分别以相对应的挪用公款罪第一个、第二个量刑档的数额标准的2倍执行,即入罪数额标准为六万元(3万元×2);数额巨大的标准通常为二百万元(100万元×2);数额较大不退还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百万元(50万元×2)。三是第3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应当同时以行贿罪第一个、第二个量刑档中的单纯数额标准和“数额+情节”的数额标准为基准。即: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六万元(3万元×2)或者二万元(加重情节,1万元×2);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二百万元(100万元×2)或者一百万元(加重情节,50万元×2)。四是第3款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时,未涉及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情形,故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适用本款规定。五是考虑到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均只有一个量刑幅度,且相关追诉标准的规定可以继续适用,无需作出调整,故《解释》未再规定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这两个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六是对于《解释》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的其他职务犯罪,实践中可参考《解释》规定的精神进行具体认定。

——裴显鼎、苗有水、刘为波、王珅:《〈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9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 2017年9月版 第815页 观点编号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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