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建设的通知》第2条第5项和第8条第30项,规定了“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及由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的制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38条规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列举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况,但并未明确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均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王林清:《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受理范围问题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33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2017年9月版 第1052页 观点编号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