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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刑事浏览:329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13号)

裁判摘要:伪造的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观光券,应当认定为有价票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售伪造的观光券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假的观光券冒充真的观光券向游客出售,客观上存在欺骗游客及倒卖伪造票证行为,但不应以诈骗罪和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虽实施了以假充真、欺骗游客的行为,但其所意图占有的对象并非游客的财物,而是门票收入。同样的道理,倒卖伪造票证中的非法营利目的,应当是通过倒卖行为本身来达到的。欺骗游客、倒卖伪造票证只是行为人达到侵占所在单位门票收入的一种手段,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意在通过这种“偷梁换柱”的方式来掩盖对单位票款的非法侵占。首先,行为人表面上所直接侵占的是游客的钱款,实质上属于所在单位应得的门票收入,应当认定为所在单位的财产;其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假票冒充真票出售给游客,对持假观光券的游客予以放行,进而将假观光券的票款收入占为己有。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故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6辑(总第29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668页 观点编号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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