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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0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112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14号)

裁判摘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所调整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为,“事故”并非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关于路权优先规定过失所致,而是行为人为获取赔偿款故意所为。对此“事故”,被害人原本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由于行为人隐瞒了“事故”的真实原因及制造“事故”的真实目的,致使被害人及负责事故处理的交警部门均误认为,事故系被害人的过失行为所致,并据此作出由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调处决定。从行为人一方来看,主观上具有通过索取赔偿款而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客观上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被害方来看,被害人基于对“事故”原因的错误认识,误认为责任方确实在于自己,同意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调处决定,“自愿地”向被告人支付赔偿款,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虽然是通过了第三方即交警部门的介入才得以实施完毕的,但交警部门的决定并不违反被害人的意愿,交警部门的调解决定只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认而已,这与通常所谓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当事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诉讼诈骗行为具有质的不同。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6辑(总第29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629页 观点编号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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