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涵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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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江苏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茅涵钰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9日 575人看过 举报

2022-05-1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茅XX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400MA1XLWWW6C,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XX。

法定代表人:殷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江苏XX律师。

原告吴XX诉被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茅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款项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达成投资协议,原告投资被告,投资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经营需要进行预付费消费。后因无法认同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经营理念,原告退股。退股后,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将价值10万元的被告旗下品牌“菓时鲜”充值卡当面交给被告法定代表人殷X,殷X承诺将于2020年4月初将10万元汇款至原告银行账户上。但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明确,其与被告系预消费合同关系,现合同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

被告XX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预消费合同关系,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其出资是根据被告的经营需要。结合原告的具体身份,其出资期间是被告的股东,相关出资基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应理解为投资或者赠与。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与第三人汪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将其对被告公司所享有的一切权益转让给汪X。原告不具备主张返还财产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登记设立,登记投资人为原告及殷X。原告担任被告股东期间,在被告处购买预付费充值卡,累计充值10万元。

2020年3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汪X签订《江苏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在被告处享有的一切权益转让给汪X,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实际出资以及原告经手的对被告享有的借款。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殷X交付了上述充值卡。因认为被告未按期返还款项,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补充提供发生于案外人杨XX与殷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并当庭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拟证明殷X曾承诺于2020年4月初返还10万元。微信聊天记录简要摘录如下:

2020年4月2日杨XX(以下简称杨):……上个月23号吴X给你10万元充值卡需退现金,你说是4月1日将汇到吴X个人银行卡上,请将此汇款凭证发给我一下吧,我今天要让陈XX去银行查询的……殷X(以下简称殷):最近退常州卡,清退员工资金压力非常大……资金没能及时到位,可能要等待几天。杨:收到,那就再等几天吧。殷:已经在努力解决了。

2020年4月9日杨:……第一,吴X充值卡上核定的10万元还没有汇入吴X的银行卡上……殷:都卡在最近资金特别紧张上面了,常州还在不断的退卡,不管是为了维护什么,退卡都是第一位。明天常州需要结算工资也是大数目。杨:收到,还请殷总尽快安排吧。殷:等我这边资金一宽松了就安排,放心,也请吴X放心。该给一分都不会少。

2020年4月22日杨:……另外楼顶广告牌、吴X的10万元充值卡等事项请尽快安排落实到位吧。谢谢!殷:好的,我尽快落实,最近钱比较紧张,要缓缓。

2020年10月26日杨:殷总早上好!江苏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3月17日签订后,3月23号吴X在我办公室将他个人10万元的充值卡交给你办理退卡手续,你当时就答应吴X将此款项在4月初汇给吴X。现在半年过去了,此事一直没有办理,请近日抓紧办理落实一下吧,谢谢!殷:……凡事宽限一点……我们在尽力缓过来,缓过来一切问题都会解决得妥妥当当。

2020年11月27日杨:……10月底我跟你提到的吴X10万元充值卡办理退卡之事请抓紧办理……殷:好的,开的加盟店,数目确实不算大,但是今年是真的紧张。杨:好的,了解,那本月底先付一半吧,到12月底再付一半,这样也可以相对减轻一些压力和负担。殷:负担很重啊,年底了,去年所有的应付款现在每天都要要。

被告质证认为:1.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确实是殷X,但由于时间较长,殷X未保存聊天记录,不能保证原告提供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故对真实性不认可;2.聊天记录并非发生于原、被告双方,殷X也提到所做的事情是被他们算计和逼迫的,与本案无合法性、关联性;3.原告将卡交给殷X,是基于与汪X的转让协议的合同义务;根据转让协议,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任何债权,债权权益行使人只能是汪X;殷X的聊天记录,要么是基于重大误解作出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其与原告串通企图损害被告或汪X的利益,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4.在原告不具有请求权的基础上,殷X作出的给付款项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也属于赠与,且标的为动产,在交付之前,随时可以撤销。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其在担任被告股东期间为被告经营需要进行预付费充值,此后一直未实际消费。该充值行为一方面具备普通消费者预付费消费的特性,一方面因原告当时的股东身份而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未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定该10万元充值系原告对被告的出资。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虽对微信聊天记录不认可,但对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聊天对象为殷X并未否认。殷X系被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如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存在伪造、篡改,有条件也有义务进行举证。现被告未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原告亦已当庭出示证据的原始载体,本院对于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与案外人汪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虽约定原告将其在被告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汪X,但对该“一切权益”是否包括本案所涉10万元充值卡双方并未进行举证。若如被告辩称股权转让协议包括本案所涉10万元充值卡,原告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也应向受让方汪X交付充值卡,而非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殷X。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殷X对于收到原告10万元充值卡的事实并未否认,其在聊天过程中也提到常州地区退卡及常州地区工资发放事宜,即其以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于退还原告充值卡金额10万元作出了明确承诺。综上,双方对于原告退卡事宜达成合意,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XX返还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江苏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业务方向: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等茅涵钰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工作踏实、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420********57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1320420********57 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