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晴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搏纳朗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外商投资兼并收购国际贸易合资合作商标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区别

发布者:刘雅晴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公司法 |1937人看过

很多当事人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时候,都弄不清投资总额的概念。投资总额到底和注册资本是什么样的关系?很多当事人就以为两者是一样的,于是填写了一样的金额,殊不知这样其实损失了借外债的权利。

其实,抛开投资总额的概念不谈。简单地说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注差。

而“投注差”是什么呢?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所以,可以得出,投注差即外债额度。

一般来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要符合以下比例:

1.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 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虽然上述比例根据规定,是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但是实践中,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上述比例。

那么外债又是什么呢?根据规定,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

  (三)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四)买方信货;

  (五)外国企业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

  (八)延期付款;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帮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