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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基金不保本?这些套路要警惕!

作者:蔡佳豪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6次举报


案情回顾

退休的胡女士带着公公的遗产和老公提取出来的公积金到银行存款,银行经理大力推荐了某基金公司的一款投资期限12个月,年收益率11.5%的产品,胡女士主张当时说是一款保本的产品。

在银行经理的帮助下,胡女士与该基金公司签订了《合伙协议》《入伙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约定胡女士是新成立的某私募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协议里既约定了基金公司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有一定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也约定了胡女士的投资期限、年收益率、支付预期收益方式等内容。随后,胡女士向基金公司转款了170万元。


在12个月的期间里,基金公司曾以还款的名义向胡女士支付了部分款项,后由于基金所投项目无法还款,基金公司无法向胡女士继续支付款项。胡女士认为自己的退休工资只有2500元,难以接受巨额资产受损的结果,遂将基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付本金及利息;基金公司则认为,双方是投资合伙关系,胡女士系投资私募基金,应当风险自负。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了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支持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基金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基金公司未对胡女士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查,也没有将胡女士登记为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从协议内容表述来看,胡女士有理由相信,到期后其本金会得到保障。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虽具有合伙关系的外观,但其实质上更为显著地体现为借贷关系中还本付息的法律特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01

高额回报有风险,购买之前擦亮眼

作为金融投资者,要主动提高投资风险意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投资辨别能力。不能人云亦云,特别对于承诺高额收益的项目要提高警惕,仔细审查项目的条款和风险。不要被高利率迷惑,切勿相信只赚不赔的买卖,避免陷入金融风险。投资时更要量力而为,不可超出自身能力进行风险投资,也尽量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02

投资运作要合规,风控不严定吃亏

作为金融投资机构,进行投资运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规范性文件合规运作。特别是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查,要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备案、工商登记等手续和要求,避免不合格投资者进入项目承担过重风险。同时,要确保和投资者签订的文本内容表意准确,切不可为了追求项目资金在表述上打擦边球,误导投资者,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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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豪,宁波人,法学学士,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13456197583查看案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4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