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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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者:蔡佳豪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4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宁波抗疫的关键时期,本人亲办的一起买卖海砂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在最艰难的时期得到为数不多的好消息……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为他人提供若干份海砂合法来源证明,于2021年11月11日被宁波海警局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因本案仍未审判,案件本身细节不宜过多透露。
辩护思路

2021年11月14日,当事人家属联系我后,简单了解案情便委托辩护,初步判断本案有诸多疑点。与嫌疑人进行首次会见过程中,经过询问嫌疑人案件基本情况及要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在该案中对嫌疑人的有益辩点。随后几天,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加之与承办海警的有效沟通,准备好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及时提交。
在拘留的一个月内,律师多次通过会见了解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的情况,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嫌疑人的状况,进行必要的亲情沟通,在羁押期限内,因嫌疑人会见的限制性,委托律师本身就代表了家人对其最好的关心。

纵观全案,初始介入该案件之时,了解到基本案情之后,认为陈某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更不明知其上游构成犯罪,以证据不足为抓手,并辅以当事人的现实情况(人身危险性小、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等)成功取保候审。


那么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如何认定“明知”?

对于“明知”的程度,理论上有“确定说”和“可能说”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确定说”认为,“明知”就是“确知”,即行为人只有确实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才能定罪;“可能说”认为,主观上不应该局限于确定的故意,出自非确定的故意也可,即只要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可。实践中,许多掩饰、隐瞒类犯罪行为人对于上游犯罪的犯罪人、罪名、数额、地点、被害人等情况并不清楚,将“明知”限定为“确知”不符合客观情况,对证据要求过高,也不利于案件的侦破与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行为人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可以认定为“不明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最后,希望疫情早日结束
蔡佳豪,宁波人,法学学士,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13456197583查看案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4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