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先认定后鉴定”,是草率还是任性?
作者:刘锋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次举报
2026-08-15
火灾事故调查“先认定后鉴定”,是草率还是任性?
近期,我们在办理火灾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调查存在“先认定后鉴定”的问题。
案例一:2024年8月8日,西南地区某省某县一茶楼发生火灾,造成茶楼装饰装修、电器、家具等财产损失。2024年9月6日,县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茶楼111号包间内麻将机上方具有抽烟、照明、净化等功能的吸顶灯电脑板电容短路引发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认定前该大队提取了关键物证吸顶灯电脑板,但未送检。2025年2月18日,茶楼对吸顶灯的生产厂家、中间销售商提起产品侵权责任纠纷之诉。2025年3月11日,该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对物证吸顶灯电脑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吸顶灯电脑板系火烧熔痕样品。中间销售商慕名委托刘锋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诉讼中面对法官的询问,调查人员的回答颇显不专业。经一审判决、二审调解,委托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2024年11月26日,西南地区某市某区一厨具库房发生火灾,造成库房及相邻厂房、货物被烧毁。2025年2月18日,区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厨具库房东南角,起火原因能够排出电气线路故障、不能排除遗留火种或外来火源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认定前该支队从起火点处提取了炭化物、灰化物等痕迹物品,也未送检。2025年4月,支队将现场提取的炭化物、灰化物等火灾痕迹物进行鉴定,经鉴定,排除香烟燃烧残留遗留火种,未检测出其他遗留火种痕迹特征。厨具库房的承租人在一审、二审中均被法院认定其遗留火种在库房内与产生此次火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近期,当事人找到我们团队商谈委托申请再审事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笔者观点】本律师认为,“先认定后鉴定”,是对法定调查程序的严重违反。火灾情况不同,有些简单的案件无需做鉴定,法律也不可能规定每起火灾案件必须做鉴定,但绝对反对“先认定后鉴定”。对于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不做鉴定将无法查清起火原因或者存在错误认定风险的,应当委托鉴定。案例一中的吸顶灯电脑板在火灾中被烧毁,肉眼根本无法判断电脑板上米粒大小的电容是否存在短路熔痕,应当委托鉴定机构采用专业仪器对电脑板电容采取宏观法、金相分析法进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以判断电容是否存在短路熔痕。案例二中,起火原因无法查清,应当委托鉴定机构通过对现场提取的炭化物、灰化物等痕迹物品进行鉴定,以此进行排除。显然,上述两起火灾属于典型的应当先鉴定而未鉴定,事后意识到原认定存在明显瑕疵,才慌忙将原提取的痕迹物证拿去做鉴定,而鉴定结论与原认定结论相左或矛盾,被啪啪打脸!
“先认定后鉴定”的危害十分明显。首先,事实无根、结论主观。没有科学鉴定结论支撑,认定书全靠调查人员的主观推定,直接影响认定的准确性;其次,一旦认定书生效,当事人手里就握着一张可能错误的“认定书”,并由此面临一份错误的“判决书”;再次,它打破了火灾调查证据链的闭环,复杂疑难火灾如果没有严格的物证鉴定闭环,认定结论极易出错,造成无辜者被追责;最后,鉴定沦为工具,认定前做的《鉴定意见书》被奉为神明,而认定后补做的《鉴定意见书》就可以被搁置一边,调查部门缺乏主动纠错的勇气,诉讼中受到法院、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普遍质疑。
“先认定后鉴定”是调查人员过于草率,或是有点任性吗?作为一名专业火灾律师,我认为起火原因认定事关财产剥夺、自由限制甚至是罪与非罪,草率不得,更任性不得。“先认定后鉴定”不单纯是草率或任性的问题,而是对事实的不屑,是对法律的藐视,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漠视!
【作者简介】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律师届独聘),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律顾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人,17年火灾调查、执法办案经历,熟悉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24年400+火灾案办理经验,深耕火灾、消防诉讼,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火灾类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