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非法持有枪支罪
案情: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把。经鉴定,涉案枪支的比动能分别为5.50J/cm2、4.40J/cm2。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六
故意伤害罪
案情: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持刀砍伤被害人面部,造成其面部瘢痕长度达10cm以上,左额部硬膜下出血、左侧额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本次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七
故意伤害罪
案情:犯罪嫌疑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南门岗亭处,因进出小区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犯罪嫌疑人用拳头将被害人肋部打伤,致被害人左侧3、4肋骨各1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接到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经法定程序,可不起诉。
案例八
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在北京市某区铁路桥道口工地,犯罪嫌疑人1伙同犯罪嫌疑人2、犯罪嫌疑人3在生产经营活动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工人被害人在框架桥顶检查挡渣墙木模时,不慎高处坠落死亡。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涉案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涉案人员均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