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和手机提供给对方使用,并配合对方取现和刷脸认证,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合计人民币103.6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900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
诈骗罪
案情:犯罪嫌疑人冒充女性,虚构孩子生病需要看病等理由,欺骗受害人通过微信向其转账总计人民币71980元,后将钱款用于赌博、个人开销等。犯罪嫌疑人家属代为赔偿受害人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
案例三
职务侵占罪
案情:2023年至2024年间,犯罪嫌疑人利用担任北京某公司销售代表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待销售的音频设备等货物私自出售,并将价款非法占为己有,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并向被害单位退赔2.2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四
交通肇事罪
案情:犯罪嫌疑人驾驶“大众朗逸”牌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桃西路某大棚门口处时,未确保安全驾驶,车辆撞到受害人驾驶的“捷仕达”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后部发生追尾,造成受害人受伤,两车损坏。受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昌平区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拟决定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