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下司法现状,多数事实基本清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猥亵儿童案件,难以实现无罪辩护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失去价值,此时精细化的罪轻辩护,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刑罚后果的核心手段。本篇结合实务判例,讲解猥亵儿童罪罪轻辩护的实操技巧。
首先是精准甄别、剔除不当叠加的从重处罚情节。猥亵儿童罪本身量刑严苛,司法解释额外规定了多项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多次猥亵、公共场所猥亵、利用职业便利作案等。实务中,部分公诉机关会笼统叠加从重情节,未结合案件事实精准认定,这是罪轻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有相关判例显示,被告人单次私下猥亵未成年人,公诉机关以“贴近公共区域”为由主张从重处罚。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案发场地属于私密独处空间,不属于司法解释界定的公共场所,且行为人仅单次作案,无多次、聚众、职业便利作案等从重情形。法院最终剔除不当从重情节,下调基准刑期,大幅减轻当事人刑罚。
其次是全面挖掘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是此类案件最核心的法定减罚依据。很多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无抗拒抓捕行为,却未被认定为自首。辩护律师可通过梳理到案经过、讯问笔录、传唤记录等证据,佐证当事人主动到案、自愿供述,依法认定自首,实现刑期减免。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积极修复社会关系是关键的酌定从宽方式。针对作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无任何前科劣迹的行为人,若能够主动真诚悔罪,积极向被害人及家属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司法机关通常会结合认罪悔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部分情节极轻的案件,还可争取缓刑。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需要结合全案情况,充分论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较于惯犯、职业作案、多次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初次偶然作案、事后深刻悔罪、能够充分认识自身过错、无再犯风险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极低。通过书面辩护意见、当庭说理,引导法官差异化量刑,避免“同案重判、一刀切量刑”。
对刑辩律师而言,猥亵儿童案件的罪轻辩护,不是妥协退让,而是在既定案件事实下,依托法律规则、判例经验,守住当事人最后的合法权益。既要敬畏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底线,也要坚守量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让每一份判决都兼具温度与公正。
任希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