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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

2018年04月03日 | 发布者:王波 | 点击:148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方某是泸西县的一名中学教师。2016年4月20日06:10许,方某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去学校上课,行驶至泸西县中枢镇钱隆大厦路段时,由于地面上有一条5.6×1.4㎡的油渍,致使方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方某左眼受伤、车辆受损。2

方某是泸西县的一名中学教师。2016年4月20日06:10许,方某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去学校上课,行驶至泸西县中枢镇钱隆大厦路段时,由于地面上有一条5.6×1.4㎡的油渍,致使方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方某左眼受伤、车辆受损。2016年5月5日,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单方事故证明》载明:“2016年4月20日,方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阿庐大街由城建局往钱隆大厦方向行驶,6时许,行驶至泸西县中枢镇钱隆大厦旁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侧翻,造成方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用工单位(方某任教学校)于2016年5月5日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认为方某是自己骑车摔伤,不属于工伤。并于2016年6月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方某及用工单位。

方某和用工单位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经方某申请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关于方某〈单方事故证明〉的补充说明》,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方某发现路面油迹时,避让不及发生侧翻造成本人受伤。复议机关审查后仍然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方某由于自己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属于单方事故,其本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

后方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地面被油渍污染,且事发时天还未亮,视线受到影响,当发现地面油渍时,虽然采取制动措施,但已避让不及。交通事故发生后,还有他人因避让不及在同一位置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其受伤是非因本人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受理审查后认为: 根据泸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补充说明》及结合事发时间为6:10许,当时视线不清及同一地段其他人因同一原因摔倒等事实,故此次事故是非受害职工主要责任导致的,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复议机关认定系方某单方事故与事实不符。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了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评析

单方交通事故是我们日常少见的一种现象。

由于单方事故不涉及另一方,交警部门往往不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对责任无法查实,只能出具《单方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并未明确受害职工对事故的发生因承担何种责任。在无法取得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文书,或者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书并未载明受害职工责任大小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据职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所掌握的事实与法律法规进行对照,综合判断事故过程中当事人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受害职工应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应对受害职工作出工伤认定。而不能以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不予认定或者拖延认定,或者因《单方事故证明》未载明受害职工对事故的发生应承当何种责任,而直接推定职工负主要责任而不予认定工伤。对于本案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出具单方事故证明的《补充说明》虽然没有明确受害职工应承担何种责任,但说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复议机关没有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单方事故补充说明,单方面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属于单方主要责任事故,而不予认定工伤的做法有欠妥当。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三是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若无法查实交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又无法提供其他相反证据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波  1355793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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