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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认定?

作者:庄言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0次举报

归纳起来,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

1 .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此种情况要注意审查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如果结婚前即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发生纠纷时也未治愈的,应当认定无效。对于婚姻有效的,应当审查所患疾病对共同生活的影响、治疗情况以及治愈难度等因素确定是否符合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2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要从婚姻基础、结婚时间、婚后感情及共同生活的情况出发,对于包办婚姻、闪婚、为共同生活的婚姻等情况,如果矛盾较大,难以调解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 .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这种情况也要注意审查是否为无效婚姻,如果婚前所患精神疾病为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且在婚后未治愈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对于所患精神疾病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精神疾病以及婚后患精神疾病难以治愈的,应当审查所患疾病对共同生活的影响、治疗情况以及治愈难度等因素确定是否符合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4 .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对于该条规定,应首先区分婚姻的缔结是出于欺骗还是胁迫,《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被欺骗结婚的,由于结婚是出于当事人自愿,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是被欺骗结婚的,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甲被告知和乙结婚,甲表示同意,但实际是和丙结婚,这就是被欺骗结婚的情况。被欺骗结婚应当限制在当事人是否同意结婚、与谁结婚、是否结婚的意思表示上,而不是对经济状况、婚史状况、子女状况等情况的误解或欺骗。如一方告诉另一方家财万贯,其实家徒四壁,这并不是本条规定的一方欺骗对方的情况,不适用该条规定;对于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况,一是要确定是否为无效婚姻,如隐瞒了年龄、疾病、特定亲属关系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且符合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况的,应首先按照无效婚姻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隐瞒了年龄、疾病、特定亲属关系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但已经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应当仅以此规定为由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如结婚登记时,伪造年龄信息,骗取结婚证,但在诉求离婚时已经符合法定婚龄的,应当按照一般的离婚处理。在适用此条规定作为离婚原因时,应慎重处理。

5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婚姻关系的缔结虽已结婚登记为要件,但是一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如果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不能实现婚姻目的的,应当予以解除。但是同居生活的认定,应当根据双方结婚时间、未同居生活的时间、未同居生活的原因等确定,只有因夫妻感情问题未同居生活的,才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不能一概认定为应当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6 .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包办、买卖婚姻双方并无感情基础,随即提出离婚的,应当予以解除;对于已经共同生活多年的,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应当根据夫妻关系、婚后感情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宜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7 .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规定前半部分也被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规定所替代,后半部分可以作为参考,一方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分居满一年,仍坚持离婚的,可以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

8 .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对于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如果无过错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应当准许。对于过错方要求离婚的,虽然过错方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但是婚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依据的,而不在于是谁造成了感情破裂。因此即使过错方要求离婚,如果确无和好可能的,也没有必要不予解除。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应当丧失婚姻自主权。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9 .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婚姻法》第32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10 .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为离婚条件。恶习是一个大口袋,因为恶是带有价值判断的,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一个人眼中好习惯,也可能成为对方眼中的“恶习”。如果影响共同生活和夫妻感情,且坚持自己的习惯不改变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11 .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对于此条规定,一是违法、犯罪行为本身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配偶可以要求离婚,另一种是违反犯罪导致被判处长期徒刑、失去人身自由,影响共同生活的,配偶要求离婚也应当予以准许。

12 .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应当予以准许。但对于下落不明满两年,未宣告失踪的,另一方可以同时提起宣告失踪之诉和离婚之诉,以便达到离婚的目的。

13 .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本条规定更为全面,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还包括对对方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认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另外,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是14种情形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14种为兜底条款,即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除了上述规定以外,婚姻关系双方存在其他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难以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予以解除。


庄言,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善于运用各种法律武器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