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吟债务罗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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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者:龙吟债务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0次举报

       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是什么


导读: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是在拆迁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的房屋地常住户口不满一年,并且为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等情形。农村拆迁安置人口的权益在于拆迁知情权、补偿权等。

一、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是什么

  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是:

  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拆迁安置人口的权益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三、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补偿款纠纷的诉讼时效

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补偿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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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010265802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