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是在拆迁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的房屋地常住户口不满一年,并且为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等情形。农村拆迁安置人口的权益在于拆迁知情权、补偿权等。
一、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是什么
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是:
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拆迁安置人口的权益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三、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补偿款纠纷的诉讼时效
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补偿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