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句“双方财产各归各的”,是不是就意味着再也不用算了?17年过去了,当初没写清楚的房产还能不能重新分?当“假离婚”遇上真财产纠纷,谁来帮你把该拿的钱一分不少地要回来?
【案件背景:一场“假离婚”,埋下17年的雷】
1985年,李先生和江女士结婚。那个年代,双方各自单位分了两套福利房——朝阳房屋和海淀房屋。
1998年,江女士听说单位有新分房政策,为了多争取分房面积,两人办了“假离婚”。离婚协议写得简单:“朝阳房屋归李先生。”海淀房屋呢?没写。
离婚后,两人“离婚不离家”。李先生卖掉了朝阳房屋,又以江女士名义买了大兴房屋,登记在江女士名下。
2004年,江女士查出癌症。为了让妻子安心休养,双方复婚。复婚后,大兴房屋过户到了李先生名下。
2019年,李先生发现江女士对婚姻不忠,两人第二次协议离婚。这次离婚协议写了一句——“双方财产各归各的”。意思是:大兴房屋(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归李先生,海淀房屋(登记在江女士名下)归江女士。
看起来,到此为止,两不相欠。
【案件困局:对方先出手,主张“约定不明”重新分】
江女士不这么想。她认为大兴房屋市价远高于海淀房屋,“各归各的”对自己不公平。2020年,她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这句话属于“约定不明”,要求重新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财产各归各的”确实属于未明确约定共同财产范围及具体分割方案——江女士有权分割大兴房屋。
这下轮到李先生被动了。但李先生转念一想:既然“各归各的”被认定为约定不明,那海淀房屋同样属于没有分割过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是不是也有权主张?
李先生找到了元甲律所。摆在面前的是三道关卡:
第一关,时效。从第一次离婚(1998年)到起诉,已经过去了17年。江女士抗辩:早过了诉讼时效。
第二关,权属。海淀房屋是央产房,按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对方主张:不可分割。
第三关,既判力。1998年离婚时“朝阳房屋归李先生”的约定是明确的,但海淀房屋当时确实没写。17年后还能不能主张?
【破局思路:三道关卡逐一攻破】
关于时效:海淀房屋属于两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状态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7年,照样能追。
关于央产房:经向单位查询,该房屋虽属央产房,但提交相关手续后允许上市交易,不存在分割障碍。
关于权利基础:两次离婚协议均未对海淀房屋做出明确分割约定,它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当然有权主张。
三道关,全部打通。元甲律师的主张清晰:海淀房屋可归江女士,但江女士须支付李先生房屋折价款。
【判决结果:折价款26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海淀房屋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两次离婚均未实际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最终判决:海淀房屋归江女士所有,江女士给付李先生房屋折价款262万元。
江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写在最后】
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始终站在当事人财产权益角度处理案件:不夸大胜诉承诺,只用完整证据、精准法律逻辑化解家事财产难题;不只处理诉讼纠纷,更会提前为客户梳理离婚协议风险,从源头规避漏分、约定不明等隐患。
离婚协议里的一句“各归各的”“财产已分割完毕”,看似省事,实则可能埋下十几年都算不清的账。财产清单写不写、房产归属写不写明,直接决定日后能不能主张、能主张多少。与其等纠纷发生后再补救,不如在签字前就请专业婚家律师把协议看一遍——用证据守住财产,用调解体面脱身。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