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的管辖规则
一般的离婚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以后,案件由谁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未予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对此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系基于当前社会人员流动频繁的现状作出的特殊规定,有利于减少原告诉累、便利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离婚诉讼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权利,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特别是应当通知被告到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做好调解工作,尽量避免缺席审理。在双方均已离开户籍地的情况下,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便于被告应诉,有利于法院到当地核实双方的真实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情况以及财产情况,亦有利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中,张女士认可其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李先生亦主张其已离开户籍地,并提交了其在别处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故本案应由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
2、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系指当事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所谓连续居住并不是指一种绝对连续状态,而是一种相对持续状态,因出差、旅行等事由短暂离开并不影响对经常居所的判断。
诉讼中,为证明经常居住地可提交以下材料:(1)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居住期间);(2)所在单位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3)暂住证、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的缴纳情况;(5)其他能够佐证实际居住情况的材料,如房产证、水电燃气费的缴纳情况。
本案中,张女士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先生曾于2021年8月在海淀区房屋处理房屋的相关事宜。李先生则提交了某区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两年以上的电费缴费记录。结合李先生本人的主观意愿,以及证据所显示的实际居住情况,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长期在某区房屋居住,该种居住状态处于相对持续的状态,至本案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张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反驳李先生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故认定某区房屋所在地为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