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张先生于2013年8月1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3月26日孩子出生。2015年8月22日,张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不和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张女士独自一人抚养孩子一直没有再婚,张先生很快就组建家庭生育一女,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张女士抚养孩子的压力越来越大,便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张先生一直拒绝后磨不开面子每月只支付1000元,多次沟通增加无果,张女士委托元甲进行诉讼,结案后经调查张先生收入仅仅12000元左右,还有一个女儿要抚养,所以支付抚养费的难度增加,元甲翁玉素律师一直庭前庭后与对方及法官沟通调解,从探望权入手,可以增加对方的探望次数,抚养费协商到2800元每月,张女士觉得这个抚养费比自己预期的高多了,很开心,对元甲律所及律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