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钟先生于2003年7月5日相识后200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07年4月生育一女。婚前双方一直同居,为了结婚而共同购买房产,为了表达爱意及刘女士是北京户口的原因,房产登记在刘女士的名下,但是所有出资款都是钟先生的支付,由于当时时代的局限性,支付的记录都是现金,无法证明出资情况,庭审刘女士否认钟先生出资的情况。
钟先生无奈委托律师,根据钟先生的描述其当时还款是有记录的,每月发工资后自己取钱再存至刘女士的账户内用于还款,故委托后元甲律师及时地申请了调查令,去民生银行调出来所有的取款及存款记录,虽部分署名是刘女士但是签字的笔记是钟先生,最后法官认定钟先生婚前有出资共同,照顾妇女儿童适当地给刘女士多一点的份额,判决钟先生享有40%的份额,达到了钟先生的心理预期,很开心,对元甲律所及律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