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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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发布者:张玉柱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7日|分类:经济仲裁 |297人看过


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重庆会计网校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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