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柱律师

  • 执业资质:1410220**********

  • 执业机构: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张玉柱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经济仲裁 |244人看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37号《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五年起,凡是查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各地市向省局报告时间以案发后5日内,先报告基本案情(报告主要内容按附件规定要求执行),调(侦)查处理完毕再报结案报告。对大案、要案要随时上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二、凡以前没有报的案件,务必于2月底前补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