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柱律师

  • 执业资质:1410220**********

  • 执业机构: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发布者:张玉柱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经济仲裁 |174人看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177749.files/n12177750.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联系人

  支付方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

  代码 (国税) 付汇银行

  (地税) 付汇账号

  境外

  收款人 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地址

  收汇银行 收汇账号

  国家或地区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号码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支付金额 币种

  本次支付项目 预计付汇日期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汇率

  合同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已缴纳营业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率

  免予征税 □ 不予征税 □

  申请人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