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 敬老、养老、孝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遗产酌给制度以事实扶养为基础,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对非法定继承人因感情亲近而产生之照顾行为的奖励或补偿,具有个案平衡的重要功能。 本案中,田庚、曾某对田甲日常生活进行了照顾扶养,负责了田甲的丧葬事宜,这种扶养,非出于法律的义务,更多的是亲情的责任,体现了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传统美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本案裁判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对田庚、曾某对田甲的照顾扶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适当分配遗产的权利,有效地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倡导了良好的养老风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对弘扬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继承遗产,我们不仅应该继承财富,更要继承法律和社会责任。继承人在发生纠纷后,也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解决纠纷、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弘扬家庭美德,共促良好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