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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之间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劳动纠纷案例

发布者:董海明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8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寿光市A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本律师为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开车送货。2022年3月30日受伤后,被告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事实上,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且被告不接受原告的考勤,不受原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约束,工作状态自由,人身依附性较弱。此外,被告劳务报酬也不是由原告发放,而是被告将货物送达至收货人,直接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然后从收取的运费中提取自己的劳务报酬,再将剩下的运费转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寿劳人仲案字【2022】第119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3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张某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寿劳人仲案字【2022】第119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错误,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案涉车辆驾驶证、被告与原告处管理人员李林强的通话录音、被告与原告法人王祥明的短信截图及通话录音、A交流群录屏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12日,被告入职于原告处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3月30日,被告受原告指派驾驶原告所属的鲁VQ69**号车辆往返江苏送货时受伤。

被告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寿劳人仲字(2022)第119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在2022年3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另查明,原告的主营业务包括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仓储、国内路陆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装卸等。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为:(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以上特征:其一,原、被告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二,被告系听从原告指派,接受原告的管理,严格按照原告的指示工作,双方具有人身上的隶属性;其三,被告于原告处的工作为驾驶车辆运输货物,其所提供的劳动系原告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其四,被告从事运输工作的车辆系原告所有,即原告为被告的工作提供工具,为其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据此,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寿光市A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董海明,专职律师,擅长: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竞业限制约定等劳动争议、企业法律事务(包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1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