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博峥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金融证券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民事侵权案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孙博峥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716人看过

     作者:孙博峥 律师,微信:lawyer428

        在民事侵权案件能够得到法院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总结为以下几种:1、基于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2、基于特定身份权造成的损害;3、基于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4、对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

1、基于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
     人格权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人格权是人生而为人所享有的权利,“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基于人格权侵权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权案件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案件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侵权案件。(四)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对应“解释第一条”)

作者:孙博峥 律师,微信:lawyer428

2、基于特定身份权造成的损害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著作署名权和法人的荣誉权、著作署名权等,他的产生是以人格权为前提,是民事主体因某种特定的身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该“解释”对特定情形下的特定身份权赋予了一定的保护,就特定身份权的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形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该“解释”第二条)。
3、基于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死亡后的权利,该解释给予了延伸保护。情形如下:(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该“解释”第三条)该条是看似是对死者的保护,本质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在侵权类型上,同样属于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则表现为对死者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

作者:孙博峥 律师,微信:lawyer428

4、对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只限于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但是对于特定具有重大意义的财产权利也给予了保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财产权利都受到保护,只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利才给予了保护。例如:具有特定意义的相片,且该相片是其父母遗留的,仅存一张的相片,若因侵害人过错导致永久灭失,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5、对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应根据以下几点综合考量:(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6、对于未造成严重损害的相关问题

      该“解释”也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作出来限制,针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因此只有达到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孙博峥 律师,微信:lawyer428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