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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医院与胡某某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字美军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3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某医院与胡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胡某某原为昆明某民营医院的一名医生,入职近一年,主动提出辞职,医院也同意并结清工资,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也未办理过社保。可胡某某辞职后近一个月却对医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医院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7000元并要求补缴胡某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某区劳动仲裁院裁决:1.医院支付胡某某双倍工资差额3.55万元,2.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3.因胡某某主动辞职,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裁决后双方均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两审终审后,双倍工资差额改判为3.41万元,并按此金额执行。

 

【办案过程】

在胡某某工作和辞职过程中,双方一直很融洽,没发生什么纠纷。胡某某在辞职后听说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获得双倍工资,心头一热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医院接收劳动仲裁院通知后很震惊,没想到胡某某会告他们,因为医院未欠她一分钱工资,辞职也没为难她。

医院后来找到了本律师团队,本团队建议,收集对已方有利的证据,同时建议医院可以主动和胡某某协商。医院经过几次和胡某某的代理人协商,终因赔偿金额差异大无果而终。

劳动仲裁裁决下来后,本律师建议医院不再起诉,但双方都有些气恼,都向法院起诉,经两审终审后,最终金额也和劳动裁决差不多,但达到了医院以拖延时间的目的,也使金额比胡某某申请的金额少了许多。

 

【律师点评】

本案较为典型,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否完整、有效直接决定着一个诉讼的结果,这就要求原告在整理、提交证据时一定要分类、详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但这个双倍工资包括本来的工资,所以,如果原工资已支付的话,只能要求支付另一倍的差额,另外,也最多只支持11个月的差额,这点很多劳动者甚至用人单位也不一定清楚。再有社会保险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解决只能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

 

【律师建议】

在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是弱势地位,但《劳动合同法》却保护了劳动者很多权益,劳动者应充分利用起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建立建全相关制度,特别是人事管理制度,国家规定的法律应当严格执行,所有员工都应当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保,否则可以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鉴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繁多,建议用人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把关,劳动者遇到麻烦最好找专业律师代理。

 

【相关法条】

一、《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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