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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与谢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者:字美军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4日|分类:交通事故 |2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葛某与谢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情简介】

葛某在一次开车下班途中,不小心将谢某某撞倒,但因伤势不重,当时到附近一家大医院住了3天就出院了,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负全部责任,葛某的车仅购买了交强险,经交警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出院后谢某某又去其他医院入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15000多元。之后谢某某将葛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谢某某各项合计65000多元。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36440.5元,葛某赔偿剩余的7224.48元,使被告葛某的赔偿减少到最低。

 

【办案过程】

葛某没想到谢某某会起诉自己,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很愤怒,认为原告已治愈,自己也尽了一个善良人应尽的义务,为什么还要起诉自己呢。

在开庭前几天,被告葛某委托本律师后,团队立即开始分析案情,研究应诉策略。通过对原告提交众多证据进行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后,终于发现了对方的几处“破绽”:1.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有多张票据注明的患者的年龄出现好几个,不符合常理,2.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发票中有多张是凌晨时开具的,不符合常理,3.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无劳动合同和个人完税证明,也无工资流水等。并在法庭上以以上3点作为突破口,驳得原告及其律师哑口无言、漏洞百出。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使判决赔偿金额大大减少,特别当事人只赔了少数金额,要知道她只购买了交强险,取得良好的效果。

 

【律师点评】

本案较为典型,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否完整、有效直接决定着一个诉讼的结果,这就要求原告在整理、提交证据时一定要分类、详细,无用甚至对已方不利的证据决不能提交,被告也要一样,对待原告的证据要一丝不苟、一一核实,争取不遗漏、不放过,同时也要尽可能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否则会给已方带来很不利的后果。

 

【律师建议】

交能事故及人身损害和工伤案件特点,涉及到各种赔偿金额,对各项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计算结果要一一核对,对判决书中的金额同样也要一一核对,若发现有误,要及时与法院联系更正,若法院不同意或无法更正,要及时提起上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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