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1日,张某向白某借款100000元,并向白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整),2013.2.21日,张某”。白某将100000元交付给张某,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张某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5日向白某支付借款利息。2017年12月25日,张某联系白某,告知李某想要借用这10万元,张某将10万元转账给李某,并告知李某该款项系张某向白某的借款。随即,李某经张某提供联系方式,与白某添加了微信好友。之后,李某通过微信向白某(相对)定期转账支付借款利息。张某未将向白某出具10万元借条取回。2023年11月份,白某向张某发送微信,要求张某一起催要借款。白某也通过微信向李某催促还款。因李某未偿还借款,白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东昌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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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