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时间与行为:
2023年2月至3月,被告人汪X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10张银行卡(涉及多家银行)用于支付结算。
2023年3月17日,汪X使用曾用名新开银行卡(尾号9680)并继续提供给上家,账户流入资金69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1.55万元。
涉案金额:
10张银行卡总流入资金89万余元,已立案诈骗案件涉及8名被害人,被骗资金9万余元。
到案情况:
2023年3月29日,汪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证据清单
被告人供述:承认明知账户被用于犯罪仍提供银行卡。
被害人陈述:彭XX等8人陈述被骗资金转入汪X账户。
书证:
银行流水、开卡资料(显示新开账户行为)。
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提供账户的动机为“处理征信”)。
其他:扣押手机、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
法院认定
罪名成立:汪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部分指控未完全采纳:法院认为10张银行卡全部系明知而为的证据不足,但新开账户行为可认定主观明知。
量刑情节:
从轻处罚依据: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刑罚: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日起计算,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财物处理:扣押的手机发还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第六十七条(坦白从宽)、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
陈宇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