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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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发布者:陈宇翔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4日 4447人看过 举报

2025-07-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1. 时间与行为

    • 2023年2月至3月,被告人汪X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10张银行卡(涉及多家银行)用于支付结算。

    • 2023年3月17日,汪X使用曾用名新开银行卡(尾号9680)并继续提供给上家,账户流入资金69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1.55万元。

  2. 涉案金额

    • 10张银行卡总流入资金89万余元,已立案诈骗案件涉及8名被害人,被骗资金9万余元。

  3. 到案情况

    • 2023年3月29日,汪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证据清单

  1. 被告人供述:承认明知账户被用于犯罪仍提供银行卡。

  2. 被害人陈述:彭XX等8人陈述被骗资金转入汪X账户。

  3. 书证

    • 银行流水、开卡资料(显示新开账户行为)。

    • 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提供账户的动机为“处理征信”)。

  4. 其他:扣押手机、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


法院认定

  • 罪名成立:汪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部分指控未完全采纳:法院认为10张银行卡全部系明知而为的证据不足,但新开账户行为可认定主观明知。

  • 量刑情节

    • 从轻处罚依据: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1. 刑罚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日起计算,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2. 财物处理:扣押的手机发还被告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第六十七条(坦白从宽)、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


陈律师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从事刑事、民事法律服务业务,办理过众多相关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2010191401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知识产权、票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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