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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并非都属共同债务

发布者:扬州陈华律师团队2021年01月02日313人看过举报


2020108日,赵先生匆匆赶来说已经约了扬州律师陈律师,将他引进咨询室后赵先生唉声叹气直说自己被坑惨了,见到扬州律师陈律师后赵先生这才娓娓道来。

赵先生的前妻李某于2018年8月12日向钱某借款10万元。两人口头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3分。同日,钱某扣除第一个月利息3000元后向赵先生的前妻李某转97000元。赵先生的前妻2018年10月17日向钱某补充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时间为2018年8月12日。期间赵先生的前妻李某共计还款41000元,其中15000元还的是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2020年1月14日还的2万元是本金。2020年1月23日赵先生的前妻李某和钱某坐下来谈,钱某赵先生的前妻李某8万元,赵先生的前妻李某2020年3月份开始每个月还4000元,分20个月还清。2020年3月31日赵先生的前妻李某还了4000元,2020年4月30日还了2000元。如果不算,钱某一开始扣掉的3000元利息,赵先生的前妻李某也只差原告74000元。现在钱某将赵先生和赵先生的前妻李某一同起诉,起诉状上说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赵先生知道借款的事实,且帮李某偿还了两个月债务,故该笔借款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赵先生说自己与李某已于2020年5月27日离婚。李某钱某借款事先赵先生根本不知道,事后赵先生也没有追认。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赵先生也没在《借条》上签字,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扬州律师陈律师了解情况后查看了赵先生带来的证据材料随后接受了赵先生的委托,为赵先生出庭辩护。

最终法院驳回了钱某对赵先生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友情提醒: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在伴侣完全不知情的情况向他人借款,并且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知情的一方可不用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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