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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高XX公司认可徐XX发送的2019年11月22日邮件的真实性,从该邮件来看,徐XX已经向陈X报送了数据,现高XX公司认可第三方公司的数据收集也为该公司数据核查的渠道之一,而陈X既为第三方公司人员,亦为高XX公司发送相关邮件的收件人之一,故高XX公司主张徐XX未向其报送数据不能成立。且即使徐XX本次报送数据存在不当,从徐XX的工作情况和高XX公司主张的损失情况来看,徐XX的行为及后果亦并未达到致使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