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2月2日,因发生纠纷,张**、高**及案外人高*、陈X*在杭集派出所达成“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事由张**与高**之间做生意的货款,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张*担保的伍万元,已还给了高*,由高*交给高**还给了张**伍万元。二、下欠陆万元等陈晟回来,陈X还高*借款,由高*交由高**,还给张**。三、如果陈X不回来还高*借款,张***、陈X*不得到高**家找高**要货款。四、高*拿陈X的8千多元EVA鞋底片材货款,由陈X回来算。五、本协议如若反悔一切责任由反悔方负责。六、无其他争议”。协议中的陈X为张**之夫的侄子,高*为高**的儿子。
2、“还款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人张*、高**均有约束力,但对未签名的案外人陈X无约束力。“还款协议”第二条约定“下欠陆万元等陈X回来,陈X还高*借款,由高*交由高**”,目前陈X已回来,但并未还款给案外人高*,显然,张**、高**约定的该条件,虽对张**、高**均有约束力,但因陈X行为,已成为不可能再出现和实现的条件,条款已无效,故该约定条件依法不再成为张**向高**主张货款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