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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首维律师团队律所2020年07月22日 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9)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间,被告人袁X以与被害人屈X合伙投资开母婴店为由,谎称资金周转、活动关系、租房等前期投资,共计骗得被害人屈X人民币70000元。同年6月3日,被害人屈X报警后,被告人袁X退还屈X人民币20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袁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袁X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屈X的陈述笔录,证人周X、皋X、张XX、袁某、陈X、朱X、潘X、刘XX、刘XX、王X、张XX、范X、杨X、曹X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说明、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手机转账截图、视听资料光盘,书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租房协议、收条、退赃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袁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其辩护律师所提被告袁X归案后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X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屈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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