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X与被申请人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财产或银行存款人民币27264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XX银行存款人民币272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