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1曾XX与王X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扬州陈华律师团队2020年07月22日 3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苏1202民初5252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曾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2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曾XX的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曾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曾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264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扬州陈华律师团队
  • 13358124871
  • 1321020********10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湾中路江广智慧城东苑1幢南楼21层(长三角数字贸易产业园)
华律入驻年份 7
  • 7年 入驻华律
  • 11次(优于92.11%的律所) 用户采纳
  • 12次(优于95.18%的律所) 用户点赞
  • 34472分(优于98.61%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488篇(优于98.46%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