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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曾XX与王X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首维律师团队律所2020年07月16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苏1202民初5252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曾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2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曾XX的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曾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曾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264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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