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王X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曾XX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紫金XX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曾XX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